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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信息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稿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4-7-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文件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加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现就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意义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老年人尊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弥补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对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原则和范围

    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社会办养老机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根据举办目的和机构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国有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完善建设手续或租赁改建手续,并按国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的照料型和护养型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养老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不含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设施)建设同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养老设施建设布点专业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养老服务需求和设施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养老设施,落实养老设施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和扩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

    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

    自2012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张床位。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具体申报、审批、监管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合理信贷要求,提供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当地政府按照接收人数和规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接收需要照料的低保、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人员培训

    社会办养老机构要组织在岗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凡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养老护理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用工支持

    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与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八、拓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护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销。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与附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九、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涉及养老服务的保险业务,积极推进结合养老服务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实行互助共济,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同时,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对服务事故、人身意外等风险的防范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改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营造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环境,尽力避免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发生。

    十、规范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和出租出售,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骗取政府补贴资金。要组织开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等级评选活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增强社会办养老机构质量品牌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示范性的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制定扶持政策,营造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业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协调配合,落实本部门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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